新《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系列解读之一:岗前培训和学习时间计入劳动合同期限
<条文>
第十三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
<律师解读>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所谓用工,即实际履行。上岗前培训、学习已属实际履行,故应确认为劳动关系。
以上信息由余云波律师的博客授权阳光太仓人才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余律师咨询热线:13952429912
太仓人才网 太仓人才网WAP 苏州市人力资源服务业知名品牌 关于我们 网页制作/数据库:阳光技术小组 阳光客服 版权所有:太仓市瑞福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ICP许可证:苏B2-20190061;苏ICP备10224897号-1;软著登字第0395877号; 营业执照;人力资源 本页更新时间:2024-04-27 11:06: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