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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出具证明

发布:太仓人才网   发布日期:2013-09-30  阅读次数:  

  【案例】王某系某外资企业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后,外资企业与王某终止劳动关系,但未向王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也未为其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和失业登记手续,造成王某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办理失业登记,无法申领失业金。为此,王某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外资企业赔偿失业金损失。
  【分析】《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19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其出具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且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参加失业保险以及缴费情况等有关材料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对于此案,当地仲裁委最终裁决外资企业赔偿王某相应失业金损失。

  【律师提醒】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仍然对对方负有法定的附随义务。

原文:太仓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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