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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新规处罚严,多起案件被查处

发布:太仓人才网   发布日期:2012-04-19  阅读次数:  

  太仓日报讯(张孝东)去年,市国税稽查局共查处发票违法案件62件,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处罚标准处理的案件有7件,公安部门也查处了数起单纯涉及发票违法的案件,这些发生在发票相关法规修订后的案件当事人受到了更为严厉的处罚。
  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

  太仓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向一些个体户购买了五金制品,但这些个体户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此公司支付票面金额7%的手续费,分别于2010年1月、2010年9月、2011年3月购买了3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5万余元。该公司接受虚开发票行为已构成偷税,税务机关对该公司已抵扣的进项税款予以追缴并加收滞纳金,并对2011年2月前取得的虚开发票抵扣税款3.4万元处以60%即2.03万元罚款,对2011年3月取得的虚开发票抵扣税款1.6万元处5万元罚款。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行为属虚开发票“(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提示:虽然税务、公安加大了打击发票违法力度,但违法分子通过传真发布违法发票信息的情况仍未被遏制,作为一个诚信的纳税人,在蛊惑中保持清醒和在商务谈判中坚持原则一样重要。

  虚开增值税发票

  2011年1月至3月期间,我市某齿条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替太仓某钢结构厂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623025元,金额532500元,税额90525元。该公司的行为属虚开发票,税务机关对虚开发票的税款予以征补,对虚开行为处5万元罚款。

  税务提示:有的纳税人认为朋友间相互帮忙只要有货物交易的,代开发票不是违法,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违法行为,理应接受税务行政处罚。

  转借普通发票

  国税稽查局在对我市某个体服装店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2本尚未用完的50元定额发票不是该店向主管国税机关领购的,而是由我市某体育用品商店和某个体运动服商店向主管国税机关领购的。经检查,这3家商店是经营同一运动品牌的关联商店,以为只要发票使用不超过定额,可以随意使用。这3家商店的行为属转借发票,税务机关对这3家商店分别处以1万元罚款。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税务提示:税务管理中时常发现纳税人没有维护发票权益的意识,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部门领购发票(税务部门新规定,小微企业领购发票可免费),但很多纳税人却向临近店铺、朋友借用发票,这在发票管理上属于转借发票,将面临行政处罚。

  贩卖普通发票被判处刑罚

  2011年6月,公安经侦部门现场抓获贩卖发票贩子卢某。经法院审理查明,卢某在2011年4月至6月期间,在太仓城厢等地向他人多次出售非法制造的苏州市工商业统一发票19份,票面金额1099501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卢某处查获准备出售的非法制造的苏州市工商业统一发票10份及苏州市定额发票139份,票面累计金额288324元。2011年8月31日,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卢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税务机关将对本案涉及的假发票购买人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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