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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发布:太仓人才网   发布日期:2011-10-16  阅读次数:  

  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目前,苏州市生育津贴按以下标准支付:(1)妊娠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2)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3)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本人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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