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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太仓市大病住院保险报销目录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太仓人才网   发布日期:2014-05-30  阅读次数:  

    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大病住院再保险(简称大病保险)制度,更好地发挥大病保险对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作用,实现保障更公平、运行可持续,现对我市大病保险部分报销目录作如下调整:
    
    一、以下情形所发生的大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1、非以下情形所使用的人血白蛋白:
   (1)失血、创伤、烧伤引起的休克。
   (2)脑水肿及损伤引起的颅压升高。
   (3)肝硬化及肾病引起的水肿或腹水,重度低蛋白血症。(小于25g/l)。
   (4)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
   (5)用于心肺分流术、烧伤的辅助治疗、血液透析的辅助治疗和成人呼吸窘迫综合征。
   
    2、非以下情形所使用的静脉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pH4):
   (1)原发性免疫球蛋白缺乏症,如X连锁低免疫球蛋白血症,常见变异性免疫缺陷病,免疫球蛋白G亚型缺陷病等。
   (2)继发性免疫球蛋白缺陷病,如重症感染,新生儿败血症等。
   (3)自身免疫性疾病,如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川崎病。
    
    二、经电子胃镜、电子肠镜检查仍不能明确诊断而使用的胶囊镜检查费列入大病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三、本意见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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