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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管理的调整意见

发布:太仓人才网   发布日期:2013-10-09  阅读次数:  

太人社医(2013)4号
关于社会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管理的调整意见
各有关单位:
根据《太仓市社会医疗保险转外和居外人员医疗管理办法》(太人社规字2013[2]号)文件规定,为配合公立医院改革,结合本市转外就医管理实际,现就转外就医管理作如下调整:
一、本市市级医院(第三人民医院限精神病专科)为社会医疗保险转外就医指定医院(以下简称转诊医院)。转诊医院应严格执行逐级转诊规定,避免将不符合转外就医标准的病人转外就医。符合转外就医标准的,由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或科室副主任以上)的经治医师,开具《太仓市医疗保险转外就医审批表》后,经本院医政管理部门盖章同意,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社会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
二、参保人员未经转诊医院同意,自行前往医保市外指定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医保规定待遇的90%;自行前往医保市外非指定非营利性医院(限三级)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医保规定待遇的80%;其余转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转诊医院不得为自行前往市外医院就医的病人补办转外就医手续。
四、转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审核报销,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收费标准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对正常办理转外就医手续,后经转入医院医疗行政部门盖章同意,又转往其分院进行医疗所发生的费用,可按医保规定报销。
六、本意见自二O一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以前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太   仓   市   财   政  局
太   仓   市   卫   生  局
201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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