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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本无后悔药骗取社保担刑责

发布:太仓人才网   发布日期:2017-03-01  阅读次数:  

  一、案情简介

  2011年的一天,汪某帮人搬家时,脚趾受伤骨折。事后,有人点拨汪某说是在单位上班时受的伤,可申报工伤获赔。汪某怦然心动,贪念油然而生。于是通过申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十级)及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汪某共骗取社会保险金4万余元。2016年,汪某被举报而案发。法院审理后认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当汪某接到判决书时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二、法律分析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汪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诈骗罪构成要件。故法院依法对汪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三、友情提示

  我国立法和司法机关已经为社会保险金划出了“红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要触碰这条“红线”,否则将受到法律惩处!

  四、法条链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解释,《刑法》第2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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