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我爸爸在10月25日突发脑出血送太仓医院,太仓医院无法治疗,然后转到了苏大附一院,在那治疗了三周,现已出院在家疗养,请问下医疗费应当如何报销,有什么时限吗?我爸用的是太仓劳动保障卡。另,在我爸住院和在家休养期间,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工资,需要办什么相关手续吗?
解答:您好,1、按照规定,一、本市市级医院(第三人民医院限精神病专科)为社会医疗保险转外就医指定医院(以下简称转诊医院)。转诊医院应严格执行逐级转诊规定,避免将不符合转外就医标准的病人转外就医。符合转外就医标准的,由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或科室副主任以上)的经治医师,开具《太仓市医疗保险转外就医审批表》后,经本院医政管理部门盖章同意,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社会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二、参保人员未经转诊医院同意,自行前往医保市外指定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医保规定待遇的90%;自行前往医保市外非指定非营利性医院(限三级)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医保规定待遇的80%;其余转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符合申报条件的凭原始发票、病例、药品等清单、IC卡(住院的须附出院小结和费用清单)、(开具转院证明的携带转院证明)于每月工作日内到人社局审核报销。三、因急诊在异地发生的急诊费用。当年度的医疗费用最晚在次年的3月底之前申报(社保局结算年度为当年4月至次年3月);2、看病治疗期间或在家休养期间,需要提供医院开具的病假单给单位,单位则需要支付员工病假工资,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如对医保仍有疑问可拨打53588995医保中心具体咨询;对病假工资仍有疑问可拨打53570505信访中心具体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