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假返乡未获批,企业处置不当付赔偿
【案例】戴某一2004年8月进入某电子公司工作。该电子公司规定,员工请假应提前填写请假单,未办理请假、休假手续而擅自离岗者以旷工论处。2013年2月9日至2月15日为春节假期。因返乡路途遥远,戴某于2013年1月30日就通过公司内部网络填写请假单,请求2013年2月8日、16日、17日请假三天。对此,该电子公司多次与戴某进行谈话,提出因设备检修要求戴某春节期间留守。戴某表示,因离家较远常年不能回家,今年春节家里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本人回去,故未同意春节留守。
2013年2月7日晚,戴某踏上了返回湖北老家的路程。两天后,公司通过内部网络退回了戴某的请假申请。戴某对此并不知情。2月18日,戴某回到公司上班。此时,公司却以戴某连续三天旷工为由作出了开除戴某的决定。
【裁判】二审法院认为:对于员工的请假申请,用人单位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明确答复。虽然电子公司与戴某协商春节留守事宜,但该情节并不能证明电子公司明确拒绝了戴某的请假申请,且戴某对公司春节留守的要求亦未同意。
戴某是湖北人,其请假日期为春节前一天和春节后两天,该期间系我国春运期间,戴某的请假申请涉及其春节回家的行程安排,故公司更应在合理期限内尽早进行答复。本案中,公司在春节假期开始之后才驳回了戴某的请假申请,此后公司更是在戴某回公司后直接对戴某作出了开除的决定,没有给戴某申辩的机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电子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戴某经济赔偿金。
【解析】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较注重于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程序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以本案为例,春节系我国的传统节日,常年打工在外的戴某,也有权利在这期间回家探亲。虽然公司就节日留守事宜提出了要求,但戴某并未表示同意。同时,公司亦在戴某回家期间,做出了不准予请假的决定,有违情理、法理。故公司以此开除戴某,不符合劳动法律的立法本意。
余云波律师:司法界从业十年,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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