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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主要依据

发布:太仓人才网   发布日期:2012-06-21  阅读次数:  

  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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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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