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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末位淘汰“与“竞争上岗”合法吗?

发布者:太仓人才网   发布时间:2012-04-18   阅读数量:    

问:“末位淘汰“与“竞争上岗”合法吗?

答:在企业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规定或与劳动者约定“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不当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单位的绩效考核中处于末位或未能通过竞争上岗并不等于不能胜任工作。即使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处于末位属于不能胜任工作,也不能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对不胜任工作的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后,才可解除劳动合同,同时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节选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实操文书】

劳动法专业律师意见:制作并采用《简明员工考核表》,内容为:出勤情况、履职情况、同事评价、领导评价等部分,并赋予相应的分值,并将总分值划分为四个档次,如90分以上为优秀,80-90为良好,60-79为一般,60分以下为不合格。通过考核内容的完善及分值的配比,对于总分在60分以下劳动者,经培训或调岗后仍达不到合格分值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另“末位淘汰“与“竞争上岗”可以作为企业内部对员工考核的一种方式,但一般不应用于辞退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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