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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自由职业者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太仓人才网   发布日期:2021-07-27  阅读次数:  

各分中心、市中心各处室,各承办银行:

    现将《苏州市自由职业者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4月21日

 

苏州市自由职业者

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有效支持本市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家庭居住条件,强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根据《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苏府〔2021〕39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管理。

本细则所称自由职业者,是指已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法定就业年龄范围内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类自谋职业人员以及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自主就业或非正规就业人员、劳务用工人员等。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由职业者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后的管理和监督,公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和管理部负责本地行政区域内自由职业者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后相关业务的办理。

第二章  个人账户设立及转移

第四条  自由职业者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先到社保缴纳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设立手续。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应与社保缴纳地保持一致。

第五条  自由职业者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本人有效银行借记卡(仅限公积金中心指定的银行),并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档次标准确认等相关业务。

第六条  个人账户设立后,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经办人员应当主动告知其个人账户账号,当场设置个人账户密码。

自由职业者可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网厅、苏州住房公积金手机APP自助查询个人账户明细,或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或受委托银行网点查询。

第七条  在本细则实施前自由职业者已设立个人账户且未注销的,应当沿用已有的个人账户,按规定办理个人账户转移、启封手续。

第三章  缴存

第八条  自由职业者采用委托银行按月扣缴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每月将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划款日前存入签约的指定银行借记卡,银行按期自动划款,划转时间为每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当月10日未能划款成功的,20日再补划款。

公积金中心将逐步推出支付宝、数字人民币等线上缴存方式方便自由职业者自助缴存。

第九条  自由职业者从申请当月或次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之月开始补缴,但不得早于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月。

第十条  自由职业者应当按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因故出现漏缴的,可以到指定银行网点办理补缴手续。

自由职业者可以预缴住房公积金,预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当前公积金结算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间自由职业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已预缴的住房公积金应予退回。

第十一条  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根据公积金中心公布的档次标准自行确定。公积金中心每年定期公布下一公积金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档次标准。

第十二条  自由职业者在同一个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内只能在规定的时间确认一次月缴存额。

自由职业者应及时确认下一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月缴存额。未能及时确认的,仍按原月缴存额执行。原月缴存额低于公积金中心公布的最低档次标准的,按下一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最低缴存档次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自由职业者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的,公积金中心自动为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自由职业者不再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应及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第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对自由职业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息方式、利率标准计息。

第十五条  自由职业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个人所有;符合条件的,可以在参加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入户、入学、入医时按规定计算得分;在租赁我市住房保障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的租赁住房时可按月支付租金。

第四章  使用

第十六条  自由职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凭相关材料提取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年满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五)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的;

(六)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对象和特困职工救助对象的;

(七)不在苏州市缴纳社会保险的;

(八)不再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九)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其他情况。

自由职业者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内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贷款偿还期间,仅可办理该笔贷款的还贷提取。参与自由职业者贷款额度计算的金额不予提取,还清后可以提取。

依照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提取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依照前款第(七)、(八)项规定,个人账户中同时存在缴存职工和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仅可提取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自由职业者办理提取业务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等,参照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自由职业者在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符合苏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第十八条  自由职业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由职业者须在申请日前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申请日前6个月内累计补缴月份不得超过3个月)、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24个月(含)以上(贷款申请日之后的预缴月份不得计入缴存月份);缴存职工转为自由职业者的,缴存职工期间的缴存月份可合并计算。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个人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三)首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苏州市范围内的成套普通自住住房;

本项所述购买成套普通自住住房包括普通住房、联排别墅(屋)、酒店式公寓(70年产权);

(五)具有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同意授权受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信息。

(六)购买住房的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七)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第十九条  自由职业者在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信息系统和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的信用管理系统中存在以下负面信息之一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一)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贷交易行为存在当前逾期尚未偿还的或最近2年存在连续3期(含)或累计超过6期(含)的逾期记录(含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当前贷款存在逾期或担保人代偿的;

(四)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出具的信用报告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

(五)公积金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情形。

第二十条  自由职业者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

住房总价包括在购房合同(协议)中载明并计入住房总价的精装修金额、阁楼等价款。

第二十一条  自由职业者或共同借款申请人,在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缴存和公积金贷款记录,应视作在公积金中心的公积金缴存和公积金贷款记录。

自由缴存者转为缴存职工或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贷款记录应当视作缴存职工或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贷款记录。

第二十二条  自由职业者申请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按以下公式确定:

(一)自由职业者公积金累计缴存年限超过两年(含)不足五年的,可贷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自由职业者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不含预缴超出金额)×3(倍);公积金累计缴存年限超过五年(含)的,可贷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自由职业者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不含预缴超出金额)×5(倍)。

本项所述预缴超出金额为借款申请人贷款申请月次月及其以后的缴存金额。

(二)自由职业者的可贷额度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

借款申请人同时存在缴存职工的账户余额和自由职业者的账户余额的,可分别计算可贷额度后合计贷款额度,且不超过本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

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中同时存在缴存职工和自由职业者的,均符合贷款条件可分别计算可贷额度后合计贷款额度,且不超过本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

(三)不超过住房总价与已支付首付款的差额。

(四)月还款额(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的本金和利息),应当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

本项所述公积金缴存基数,自由职业者按月缴存额的5倍计算。

第二十三条  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放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内如遇利率变动的,按下列规定调整:

(一)贷款期限为一年期的贷款,利率不作调整;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期以上且在调整日前已发放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二十四条  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与共同借款申请人分别为缴存职工与自由职业者的,贷款发放以轮候发放时间较长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  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  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须签订还贷委托提取协议,每月缴存金额用于偿还贷款,公积金贷款优先偿还。

第二十七条  自由职业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当在贷款结清前按期缴存住房公积金;未能按期缴存且连续逾期三期以上的,公积金中心可要求其提前偿还贷款剩余本息或对其剩余贷款本金按同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八条  贷款期限、贷款担保、房源管理、贷款申请和审批、贷款发放和偿还、贷后管理等参照《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等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九条  自由职业者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转移、启封、托管、基础信息变更等业务,参照我市现有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自由职业者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及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将个人账户账号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转移启封手续,按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通过“大数据”与公安、人社等部门自动比对申请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自由职业者身份信息。定期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进行数据比对。自由职业者已经停止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公积金中心统一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第三十二条  自由职业者在缴存住房公积金后长期未使用的,可参照长期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补贴政策在办理销户提取时进行补贴。

自由职业者与缴存职工身份转换后,未使用住房公积金时间延续计算,符合长期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补贴政策的,在办理销户提取时进行补贴。

长期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补贴金额在住房公积金成本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对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进行内部核算反映。

第三十四条  资金流动性不足时,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公积金中心可开展相关融资业务解决资金流动性问题。相关费用根据资金使用额度、利率及期限进行核定,在住房公积金成本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视具体运行情况,对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产生的增值收益,需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公积金管委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自由职业者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个人账户设立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办理并将其作为失信信息录入相关信用信息系统,自由职业者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贷款倍数今后如需调整,由公积金中心报经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另行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7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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