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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发票须列出明细否则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发布者:太仓人才网   发布时间:2017-07-04   阅读数量:    

  本报讯(记者   刘少树)从7月1日起,消费者在商场超市购物开具发票时将出现重大变化,以往归类开具的“食品”“办公用品”“礼品”“日用品”这种大类项目将不再使用,取而代之的是具体购物明细。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将不能作为税收凭证进行计税、退税、抵免等。

  今后不仅不能按照大类开具发票,即使确实购买了办公用品,也要细化到购物明细,比如买了几支写字笔,也要在发票上把商品名称、型号都打印出来。据介绍,根据我国针对增值税发票的有关规定,从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也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如购买方为个人,或者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为抬头的发票,就不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于个人抬头的票据,只要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就可以在税前扣除,除非税法有特殊规定的。当前符合规范的个人抬头票据包括:医药费单据,机票、火车票和出差过程中的人身意外保险费,符合职工教育费范围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体检费票据,因公出差的个人抬头的签证费财政收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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