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太仓市大病住院医疗保险问答
一、什么是“大病住院保险”?
“大病住院保险”是指社会医疗保险机构运用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通过向商业保险机构招标,引入商业保险管理优势,加强医疗保险管理,为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对发生的大额住院自负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进行再次补偿的补充保险。
太仓市“大病住院保险”项目的合作对象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二、下列情形之一所发生的自负医疗费用,不列入大病住院保险资金补偿范围:
因下列情形之一所发生的自负医疗费用,大病住院保险不予赔付:
(一)未列入太仓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的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自主转院的超自负比例部分;
(二)生育和计划生育、因工(公)负伤类和第三方责任的医疗、以及在境外医疗所发生的费用;
(三)在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四)药品使用出现下列情况的:
1、使用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最新版)范围以外的药品;
2、非特殊疾病或患者院外自购使用人血白蛋白、静脉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等生物制品;
3、血液制品。除抢救、贫血、白血病、术中用血等使用血液制品;血色素低于7g(不含7g)且有病危通知书或抢救证明等;
4、新型昂贵的进口的药品。
(五)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及组织源;
(六)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超过太仓市社会医疗保险限量限价规定;
(七)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各类医疗项目和药品自负比例超过10%以上的部分;新型昂贵的特殊诊疗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如PET-CT、射波刀、机器人手术等;
(九)超过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对社会医疗保险标准收费价格的;
(十)对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及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十一)其它未列入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
三、大病住院保险补偿待遇标准
基本医疗、住院医疗、居民医疗统一分段补偿标准(无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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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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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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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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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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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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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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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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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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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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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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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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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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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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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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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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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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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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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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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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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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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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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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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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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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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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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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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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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病住院保险待遇结算需提供哪些材料?
1、异地住院(未划卡):医保窗口报销过的结算单(原件并盖章),发票复印件、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复印件均需加盖医保中心业务专用盖章)、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参保人银行卡(借记卡)复印件;
2、本地住院(划卡):发票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参保人或经办人)、参保人银行卡复印件;
3、参保人不方便办理或身故:居委或公安局出关系证明、授权书、声明书 (需法定继承人签字后居委盖章)。
2016太仓市大病门诊医疗保险问答
一、什么是“大病门诊保险”?
“大病门诊保险”是指以大病门诊医疗保险基金对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年度内因重大疾病发生大额门诊自负费用进行再次补助的补充保险。
太仓市“大病门诊保险”项目的合作对象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二、下列情形之一所发生的自负医疗费用,不列入大病门诊保险资金补偿范围:
(一)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三)在境外就医的;
(四)超过物价部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收费的;
(五)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就医配药的;
(六)其它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
(七)非特殊疾病或患者院外自购使用人血白蛋白、静脉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等生物制品;
(八)当年度门诊发生符合大病门诊保险赔付规定的费用,但未录入社会医疗保险信息数据库的。
结算年度内,若有政策出台,按照新政策执行。
三、大病门诊保险补偿待遇标准
3-6千
(含6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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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千-8千
(含8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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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千-1万
(含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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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1.2万
(含1.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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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万
(含1.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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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万
(含1.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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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8万
(含1.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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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万
(含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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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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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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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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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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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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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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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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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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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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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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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结算地点:太仓市柳州路38号 太仓市人社局大病保险结算窗口
大病保险咨询电话:0512-53581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