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一般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根据最新的63号文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可以由工资薪金的2.5%扩大至8%。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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