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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级科技创新政策

发布:太仓人才网   发布日期:2013-08-29  阅读次数:  

                           

一、财政引导

(一)苏州市级科技计划

苏州市级科技计划体系由基本计划和专项计划组成。

基本计划是以财政科技拨款为支撑、项目支持为引导的实体性计划,是政府稳定持续支持科技活动的基本形式。设有:1.应用基础研究计划(包括工业、农业、社会发展)。2.科技支撑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分工业、农业、社会发展三个部分。3.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由重大研发机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与科技创业服务平台等五部分组成。4.国际科技合作计划。5.软科学研究计划。

专项计划是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重点工作和任务,围绕《苏州市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行动计划》和政府重大决策确定的技术领域,集成各类资金计划手段进行系统部署,并根据发展需要进行调整的重大项目集成性计划。设有:1.科技金融专项。2.关键领域技术专项。3.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专项。4.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5.大学生科技创业专项。具体见每年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二)政策性引导资金

1.研发机构

鼓励国内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苏州建立研发机构,重点保障并优先安排其建设用地,其中科技创新载体项目用地实行工业项目用地供地方式。对新建的国家级独立型科研院所给予不低于5000万元的重点支持;对国家级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在苏州建立独立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200万元以内的资助。

鼓励和支持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凡设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并经省有关部门确认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期满后,属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省级认定在我市新设立的国(境)外独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以内的资助,非独立研发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择优给予一次性100万元以内的资助。

支持和鼓励在苏州的国(境)外研发机构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本地企业进行产学研合作,以合作方式共同承担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和自主创新项目。

2006年6月苏州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2006〕74号)第24、25条 

2.载体与平台

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科技创业园的建设管理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不重复补助;对列入市级科技创业园(高新技术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择优给予支持。

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100万元。

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200万元、100万元;……对发展前景好、创新能力强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择优给予一次性资助。

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新建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100万元。

鼓励高科技特色产业基地的发展,对新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级、省级高科技特色产业基地并进行公共服务平台、共性技术服务平台、人才培训平台等方面建设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补助,不重复补助。

2006年6月苏州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2006〕74号)第1923条

二、税收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余额超过净资产的50%,且其他投资的资金余额未超过净资产30%的,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2006年6月苏州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2006〕74号)第29条

三、金融扶持

(一)科技贷款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市区注册,信誉良好,具有组织实施项目的研发能力、创新管理人才团队和一定的经济规模,属于处于快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已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创新型企业。

合作银行按银行贷款程序对贷款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和贷款额度,每个项目贷款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2009年11月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府办〔2009〕194号)第11、12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按《苏州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苏工商〔2009〕24号)执行。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合法所有的知识产权设定质押,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度可以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结果作为主要参考依据,原则上不超过评估价值的30%,也可以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两年。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对其出质的知识产权予以重新评估,或提供其他形式的补充担保。

 2009年11月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苏府办〔2009〕194号)第2、9、10条

科技贷款贴息资金支持对象为在苏州市区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主要用于补贴2008年(含)后实施的国家、省火炬计划、星火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省市高新技术产品,市自主创新重点项目和市技术专项等项目使用金融机构贷款(贷款期限一年及以上)所发生的利息支出。

科技贷款贴息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和后补贴制。企业承担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科技项目发生贷款并偿付利息之后,凭获得贷款和偿付利息的有关资料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助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贴息资助。申请企业每一年度的贴息资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一项目累计贴息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2009年11月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市科技贷款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苏府办〔2009〕194号)第34条

(二)科技保险

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市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的科技型企业和研发机构。

科技保险险种是指由中国保监会和科技部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专利保险等。

科技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采取后补贴、分类补助和总额限制方式。企业和研发机构投保本办法第四条中规定的科技保险后,凭保险合同和发票等资料向市科技局提出资助申请,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根据申请的险种给予不超过50%的科技保险费补贴。每个企业或研发机构当年度科技保险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009年11月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苏府办〔2009〕194号)第35条

四、知识产权保护

设立专利专项资助资金,对本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获得受理的重大发明专利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所需申请费、实审费给予全额补贴。除省财政承担50%补助外,其余由所在地市区财政给予支持。

设立优秀专利奖,对优秀发明专利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专利工作人员、企业专利管理人员、专利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并给予一定资助。企业在专利成果转化应用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可一次或多次摊入成本。

加强社会化知识产权服务,社会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代收代缴的各类国家规费,可在计算营业税基数时予以扣除。实施知识产权诉讼法律援助,对涉外诉讼、困难企业诉讼以及个人专利诉讼,由财政给予诉讼或行政处理费用补助。

企业或品牌被外商收购时,其所承担的由财政资助的科技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及其无形资产,经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后,由收购方按评估价全额返还项目下达单位。

 2006年6月苏州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2006〕74号)第38、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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