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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政策

发布:太仓人才网   发布日期:2015-01-01  阅读次数:  

                           

太仓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充分发挥科技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提高全社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加快创新型企业培育

1.新认定的江苏省创新型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农业科技型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追加奖励5万元;复审通过或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新认定的江苏省创新型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重点文化科技企业奖励10万元;新认定的省科技型农业专业合作社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新认定的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奖励1万元。

2.按国家规定,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二条  加大技术及产业化项目支持力度

3.对承担国家、省、苏州市各类科技计划指令性项目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企业,上级有规定配套比例的,最高按企业实际所获支持经费1:1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地方配套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对承担上级科技计划指导性项目的企业,地方给予一定的资助,其中对承担国家级火炬(星火)计划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对承担国家火炬计划重点新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资助。

4.根据科技发展规划,设立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体系,具体项目计划和资助额度按年度工作目标要求另行发布通知。

第三条  加快各类研发机构建设

5.对新认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省级重点实验室、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企业研究院、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立项无省拨经费的)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省研究生工作站、外资研发机构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苏州市级重点实验室、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企业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外资研发机构等的企业,奖励5万元。

6.对新建的国家级独立型科研院所,经审核,按其投资总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对“985”、“211”工程高校、中科院系统各所及国内学科排名在前10位的高校院所在太仓建立的独立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经科技部门认定后,给予100万元以内的奖励。

第四条  加大技术奖励力度

7.市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太仓市科技创新创业市长奖奖励20万元,市科技合作贡献奖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每件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江苏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每件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的,每只奖励1万元。

8.对当年通过科技部定点科技中介评价机构评价的科技成果每项给予1万元的费用补贴,每个单位最高补贴3万元。

第五条  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

9.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人为法人的,进入实审后最高给予3000元/件资助,授权后再给予6000元/件奖励;申请人为个人的,进入实审后给予1000元/件资助(每年每人限5件),授权后再给予2000元/件奖励。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给予800元/件奖励。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给予600元/件奖励。

对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的,进入国际受理阶段,企业给予每件2万元的资助,个人给予每件1万元的资助。

10. 对通过国家指定机构认证,取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证书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新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企业在知识产权维权中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50%进行资助,最高资助5万元。

第六条 加大对技术转让和成果转移的支持力度

11.按国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符合国家税收政策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符合国家税收政策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12.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培育资金,大力引进国内外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经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认定备案的成果项目(且经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登记),按技术合同交易额5%对承接成果转化的企业进行资助,企业每一年度资助额度最高50万元。

第七条  加大技术创新载体建设扶持

13.对当年认定的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大学科技园、(文化)科技产业园等科技创新载体,国家级奖励200万元,省级奖励100万元;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按税收政策规定的内容,享受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

14.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大学科技园、(文化)科技产业园、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创新载体,新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共性技术服务平台、人才培训平台等方面项目的,分别按不超过设备及软件投入的50%、30%进行补助,单一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新批国家级、省级科普示范基地和科学教育特色学校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15.支持各区镇依托“985”、“211”工程高校、中科院系统各所及国内学科排名在前10位的高校院所,共建产业特色鲜明的综合性产学研联合创新载体,根据区镇资助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资助,单笔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

第八条  加大技术金融扶持

16.放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规模,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实行信贷扶持,单户贷款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设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技保险、科技担保、科技贷款贴息专项资金”, 对科技保险险种给予不超过50%的科技保险费补贴,每个企业当年度科技保险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科技担保费用按不超过5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当年度科技担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实施苏州市级以上科技项目发生的科技贷款利息,按照一年期基准利息给予贴息支持,每一项目最高贴息50万元。

17.鼓励注册在太仓市境内入库的天使投资机构或经科技部门资格确认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中小微科技企业。经申请并确认后,按投资机构投资中小微科技企业的投资额,给予其最高10%(其中国家5%、省3%、市2%)的风险补贴;对申请并经省级确认的天使投资项目发生损失的,给予投资机构损失额最高50%的风险补偿(其中省30%、市20%),最高补偿金额500万元。

第九条  加快技术服务业发展

18.对推动我市研究开发、技术转移、知识产权、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等有成效的科技服务业机构,根据业绩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不等的奖励。

19. 对向社会开放的平台单位,根据年度服务收入,经审核按服务收入的10%给予补助,年度单个单位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对使用或租用大型科学仪器的中小科技企业,经审核按照费用的1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获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5万元。

20. 为进一步推动科学技术成果转移转化、产学研合作,对技术经纪机构促成的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单项技术交易额在100万元以内部分(含100万元),按照技术交易额的1.5%给予资助;技术交易额超过100万元,不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给予资助;技术交易额超过20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0.2%给予资助。单个项目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条  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或资助,按最高一级计补。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不在本政策范围。在环保、安全、诚信等方面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取消奖励。

本意见由太仓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太仓市原有涉及与本政策意见相关的科技创新政策意见同时废止。

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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