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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痛经假”已有27年,你休过吗?

发布者:太仓人才网   发布时间:2016-08-18   阅读数量:    

27年前江苏就有痛经假了,你休过吗?
有假难休,“僵尸假”真不少

    中国江苏网8月18日讯 昨天,宁夏明确“痛经假”,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女职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给予1至2天的休假。此规定一出,又将“痛经假”顶上风口浪尖,其他地区的女性朋友们各种羡慕嫉妒恨,“为啥我们没有?”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其实早在1989年实行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里就有“痛经假”,但是执行效果呢?有的单位很人性化,但一些民营企业或私企,操作起来就比较困难了。


现状
有单位发“痛经假条”,有的得调休

    “我算是痛经比较严重的。”在南京某广告公司工作的王小姐表示,最尴尬的就是上班期间来例假。“我们单位没有例假可以休假的规定,但是我这情况比较严重,领导都知道。所以说一下,也会批准。”不过,她表示,并不是休假,而是要调休。“回去上班后得填调休单子,双休日还得再补上。”
    而江苏电建一公司的一线女职工就比较幸福了,每个月都有一张“痛经假条”,每年年初,单位就一次性发放12张,而且是人事部门主动发到她们手上。该单位负责人表示,这是考虑到一线工作环境辛苦,女职工经期比较特殊,多照顾一下。
但是,大部分女职工宁可熬着,也不敢请假。


规定
江苏“痛经假”已有27年,落实难

    其实,《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三条就明确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而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
    这也意味着,江苏的“痛经假”其实已经存在27年了。为什么知道的人不多,落实起来这么困难?该负责人表示,员工请假都是人工成本,你不主动提,单位也不会给你休。况且《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已经出台27年,很多规定已经有些过时。就痛经假来说,该条款规定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但实际上真正去医院开这个证明的人很少,觉得不好意思。”


进展
苏版女工保护规定下月启动立法调研

    记者了解到,其实国家2012年已经出台“新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也在加快“苏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修订。江苏省总工会女工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去年,女工部就采取网络调研等多种形式,投放各类问卷2万余份,形成了《关于推进我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地方法规修订的调研报告》和立法草案。今年初,省政府常务会议已将这一项目列入2016年省政府立法调研计划。
    昨天,记者从女工部了解到最新消息,9月份这项调研计划就将正式启动。“9月份立法调研的时候,他们会注意征集企业方和女职工两方面的意见,看就痛经假这个问题怎么达成一个平衡点。”同时,女工部还将及时指导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把这些假期写进合同中。南京市也在积极探索新型女职工特别保护。


还有这些假,有假难休
探亲假
出台35年,九成人没休过

    早在1981年,国务院就出台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凡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都可以享受,其中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遗憾的是,有调查显示,江苏九成人没休过这个假。


哺乳假
每天一小时,太尴尬

    江苏在1989年颁发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201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但是对上述规定,南京很多新妈妈一脸茫然,“一小时看上去很美,但几乎都浪费在路上了,怎么有时间给孩子喂奶呢。”


2.5天小短假
想要普及还要再等等

    2015年8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发布,提出了“2.5天休假模式”,即周五下午+周末的小短假调休方式。全国已有10个省份正式出台意见,开休了,江苏也正在为“2.5天休假”做调研。
记者从江苏省人社厅了解到,这只是指导性政策,并不具有强制性。目前来看,可能只有体制内事业单位、工作技术含量较高的工种有条件实施2.5天小短假。(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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