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海荣
市民王小姐在多次应聘中,均因“未婚未育”而被拒之门外。令她想不通的是,这明显违反《劳动法》的事却成为企业招聘时的“潜规则”,令很多女性就业“磕磕碰碰”。记者在走访调查中发现,很多企业在招聘时确实存在这种情况,未婚未育成为就业的“拦路虎”,已婚已育却成为就业的“利器”。
本报7月8日报道
关于未婚未育的女性在求职的过程中,遭遇到歧视的报道可以说屡屡见诸报端。
为什么一些用人单位不愿意录用这些未婚未育的女性?这些岗位她们真的不能胜任吗?当然不是。其实,这些招聘单位的内心里有着不可告人的“苦衷”。因为这些未婚的女性大多处于婚育年龄,工作不了几年就要怀孕、生育,精力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不仅如此,他们还觉得这些女性在休产假时不仅连续多个月不用上班,还享受着正常的工资待遇,无疑会加重企业的负担。
女性身负生育子女的社会职能,自然在子女和家庭上要多花费些时间,这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本应得到全社会包括用人单位的支持和帮助。可一些用人单位只考虑自身经济效益,在招聘过程中戴着有色眼镜,将那些未婚未育的女性拒之门外,他们的做法理应受到全社会的谴责。如何彻底解决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特别是对未婚未育女性在就业过程中受到的歧视,还需要多管齐下。
一方面,立法机关要对目前现行有效的劳动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制定出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保护未婚未育女性平等参与就业竞争的权利。另一方面,针对某些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政府职能部门要主动出击,到一线查处歧视未婚未育求职者的用人单位,又要认真受理举报,做到件件有回音。
同时,相关部门还可以对吸纳女性就业多的用人单位建立相应的奖励激励机制,通过减轻税负等优惠政策对企业进行奖励,以减轻企业成本,增强他们录用未婚未育女性员工的积极性,创造女性公平竞争的就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