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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已育”,企业招聘的“潜规则”?

发布者:太仓人才网   发布时间:2016-07-08   阅读数量:    

  □记者  雷 鸣  文 /图

  市民王小姐向本报热线反映,她在多次应聘中,均因“未婚未育”而被拒之门外。令她想不通的是,这明显违反《劳动法》的事却成为企业招聘时的“潜规则”,令很多女性就业“磕磕碰碰”。另一方面,国家已在提倡生育二孩,企业还要硬性规定“未婚未育”,那岂不是更加“不通人情”?

  “已婚已育”潜规则

  女性应聘大多遭遇过

  记者在走访调查中发现,企业招聘时确实有此“潜规则”,但碍于《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白纸黑字要求“已婚已育”的并不多见,但随之而来的“明修栈道,暗渡陈仓”在一些招聘中并不鲜见。

  7月5日,记者在市人力资源市场看到,前来招聘的单位,几乎没有在婚育上过多限制,但仔细留意可发现,招聘过程不乏“何时结婚、何时生孩子、打算要二胎吗……”这样千篇一律的提问。

  前来求职的市民李霞(化名)告诉记者,这些看似“关心”的问题,颇多内涵,她曾经就因“未婚未育”而与心仪职位失之交臂。“去年初,应聘一家外贸企业,‘一面’过了,‘二面’时人事经理问婚育否,我如实回答,结果对方表示,他们的工作岗位与我不符,而含蓄拒绝。”

  李霞的说法也得到了我市人社系统相关人士的证实,不过,他认为,碰到这种情况取证调查却很难,“招聘单位未明确写明要求‘已婚已育’,只是以相关工作是否适合等理由拒绝,这‘巧妙’地避开了《劳动法》等规定。”

  当然不止李霞遇到了这种情况。在我市一家事业单位就职的小张,也是“有苦难言”,其女友原择业意向为我市一家外资企业,但在“二面”中,对方在得知其“未婚未育”后,便提出根据工作需要,其女友并不适合。无奈之下,其女友只得舍近求远到港区一企业就职。

  不仅如此,记者调查发现,当前一些零售企业在招聘工作人员时,还偏好“三类人”,即35岁以上、学生兼职、退休不久的女职工,而这三类人的“玄妙”之处就在于,“年龄有效避开了未婚未育,或离已婚已育还差很多”。

  企业制定“潜规则”

  实则单方构想“一劳永逸”

  那么,是何种“魔力”让企业偏好于此呢?记者调查发现,无非在于减少用工成本和保证工作的衔接稳定性。在市人力资源市场,一企业负责人就向记者“大倒苦水”,他们企业规模不大,效益也一般,如果有多位女职工怀孕,每个职工都有128天的休假(此前除却晚婚晚育只有98天),加上带薪休假,压力不小,“而且休产假,对正常工作的衔接也有影响。”

  另外,谙熟我市人力资源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随着去年二胎政策的全面放开,江苏新的产假调整为128天,不少女性正准备生二孩,且随着当前经济进入新常态,企业压力增大,导致他们对招聘女职工的要求变得苛刻,“但这绝不是《劳动法》的题中之意,这种打着擦边球的歧视招聘,只是企业单方面‘一劳永逸’的想法,只会招来求职者的反感与社会的鄙视。”

  破除就业歧视

  要“守法”“公平”双管齐下

  “招聘要求已婚已育,这是打着擦边球的就业歧视”,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洁表示,《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有平等就业、禁止就业歧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企业变相要求应聘者已婚已育,实则是对女性就业的歧视。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市民因婚育问题而与企业产生劳动纠纷的,大多选择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维权意识比过去有明显提高,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市民尤女士2015年供职于我市开发区一家企业,从事审计经理一职,工资为每月5000元。期间,公司在得知其怀孕后,以工作调度为由,将其调任仓管,且工资减为每月2500元。对此,尤女士选择了劳动仲裁,最终在既有证据下,她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只要不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企业不得以女性生育而刁难,甚至解聘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不过,虽然市民的劳动维权意识在提高,但业内人士指出,仅靠求职者自身维权,还远远不够,还需从社会层面维护好公平的就业环境。

  据此,市人社局就管处相关负责人建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有诚信的义务,相关情况须如实告知(避免因隐瞒婚育情况而被动);企业也会考虑用工成本,因此,在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同时,还要对企业加以“褒奖”,如通过资金倾斜、税收减免等,引导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律师王洁也表示,当前,对于企业的这一“偏好”,应加以正确引导,不应一味地加以“严惩”,如相关部门可拿出优惠政策,通过税收等平台给予企业优惠等,减轻企业可能因雇佣女职工所产生的负担,亦不失为可行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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