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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统一登记问答

发布者:太仓人才网   发布时间:2016-06-08   阅读数量:    

  一、哪些不动产权利可依法办理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二、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哪些权利应一体登记?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土地一体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三、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发证是否同步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不是的。根据市编委《关于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通知》(太编发〔2015〕13号)精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暂不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继续由市委农工办负责登记发证工作。过渡期满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负责。

  四、原有土地、房屋等产权证书是否需要更换?

  根据“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只要不动产权没有变更和交易,就不需要换新的不动产权证书,依法办理的原权属证书或证明继续有效。旧证可以长期使用。(太仓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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