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单位(名单附后)连续三个月以上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登记地址不实、无法取得联系,现以公告形式通知如下:请下列单位于2016年1月20日前,至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分局缴清所欠社会保险费,逾期将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暂停单位社保结算业务。
单位名单:
1.太仓市归庄供销合作社
2.太仓市卓品贸易有限公司
3.太仓凯祝佳贸易有限公司
太仓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
201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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