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著作权登记对象的说明
据《著作权法》(2010修正)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首先,关于登记对象,以下述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无论该作品是否发表均可申请登记。包括,文学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等等。
关于企业登记的特别提示:
1.文字作品主要包括:论文、专著、产品说明书、广告宣传文字、广告语;
2.美术作品主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工艺品、动漫卡通形象及有关道具、商标图案、产品内外包装图案;
3.图形作品主要包括: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纸、产品设计图、以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果的地图、示意图;
4.音乐作品主要包括: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作品;
5.建筑作品主要包括:有审美意义的建筑外观、有审美意义的构筑物外观;
6.模型作品主要包括: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7.计算机软件作为作为另外一种作品形式进行专项登记。
其次,不予登记的作品,包括: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最后,若有著作权登记的相关问题,可来电咨询,咨询电话: 0512-53831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