滚动信息:【解析】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59条的明确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因此,供应商要求登记者徐某对实际经营者吴某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具有法律基础,这样的责任承担方式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同相对方基于信赖利益,有理由相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者系责任承担的主体,至于登记者与实际经营者之间的合伙、退伙,只对内发生法律效力,对外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律师提醒】现实生活中,不少人认为只要合伙人之间有协议,对外责任只需由实际经营者承担。而实际情况是,即使有协议,注册登记的经营者仍应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再次提醒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业主,现实中不能将个体工商字号借予他人使用,退伙后应及时注销、变更工商登记,否则可能会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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