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日报讯(记者 张瑜)记者从苏州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苏州市率先在全省建立公证法律援助制度,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
今年7月底,《苏州市公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发布实施。该《办法》共21条,对实施公证法律援助的原则、范围、对象、程序及标准等具体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省内尚属首次。
有六类人员办理公证事项可以申请公证法律援助。包括:农村“五保”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正在享受低保或低保边缘户待遇人员;领取苏州市、县(市)、区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根据《办法》规定,经济困难、符合苏州市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在办理九项公证业务时,可申请公证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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