滚动信息:单位解除行为属违法
【案情】2013年,李女士到一家英语培训机构应聘,由于担心该机构会在录用时对未生育的妇女进行差别对待,其在填写求职登记表的时候,在婚姻登记一栏中填写了“已婚已育”,并虚报了子女的信息。后李女士通过面试,成为该机构的职员,并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此后,李女士的工作表现一直不错,得到了单位的认可,直到2014年12月,李女士被查出怀孕,遂将该情况告知单位。单位得知后,以李女士虚报个人资料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李女士迫于无奈,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将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李女士的做法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解析】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是,用人单位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应当是与劳动合同履行存在实质性关联的事项,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劳动能力、工作履历、健康资料等,而婚姻、生育情况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的关联,属个人隐私范畴。该用人单位以员工谎报个人资料为由,认定李女士缺乏诚信构成欺诈,遂解除与李女士的劳动关系,该解除行为缺乏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李女士因担心就业压力过大而谎报生育状况,不应被认定为欺诈,故单位无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提醒】在就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劳动者在与劳动合同的履行直接相关的事项上应做到诚实守信,而用人单位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订立、履行、解除劳动合同,以建立合法和谐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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