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建“黑名单”档案
本月27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而就在当天,媒体报道沈阳一家敬老院嫌弃一名老太太夜里“闹腾”,护理员给她喂食“安眠药拌饭”,让人触目惊心。
记者了解到,在江苏,保姆虐待孩子、养老院虐待失能老人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但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时,无法追责。草案若能通过,这样的局面便可以改变。今后,再有保姆对老人、孩子等实施虐待,情节恶劣的,可能面临“蹲大狱”。
草案强化了保护力度
27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者、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焯燃律师所律师尹长松表示,这是对被护理对象保护的加强。《刑法》关于虐待罪的条文没有改变,只是在犯罪主体方面增设了新内容,加入了保姆、护工等有看护职责的人。
尹长松认为,这也意味着,一些难以通过“刑法”定罪量刑的行为,如对肉体的轻微伤害、长期辱骂、不给吃东西等,以前在保护力度上显然比较弱化。“有了这个规定后,对于护理人员而言,如果他们存在上述情形,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养老院虐待老人最高罚3万
“现在,偶有听闻养老院护工打骂虐待老人的事情。对于这类养老院,民政部门是有处罚的。”江苏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去年7月1日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养老机构出现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未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等情况的,民政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可见,涉嫌此罪的是家庭成员,“外人”不行,也就是说养老机构不符合主体资格。
现在刑法修正案做了明确,养老机构护理人员的虐待行为可以以虐待罪治罪。
江苏今后可查家政人员档案
“近年来,对于保姆等家政人员虐待老人和孩子的事情,也听说了不少。但有个问题是,如何区别是不小心,还是有意虐待?”江苏省家庭服务业协会秘书长张乔说,一般情况下,只有掌握到确实的证据,并且伤害到某个程度了,雇主才会将保姆和中介公司告上法庭。现在家政行业很缺人,有更多雇主不了解所聘用的家政服务员是否有不良记录。张乔透露,下一步,江苏将规范家政市场,比如持证上岗、给从业人员建立个人档案等。“我们正在建一个家政服务行业从业人员档案查验系统平台,今后市民可通过保姆的身份证或者档案号免费上网查询。”(据现代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