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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太仓市职工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条件

发布者:太仓人才网   发布时间:2014-05-04   阅读数量:    
    问:申请太仓市职工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需要哪些条件?

    答:您好,(1)、零售药店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定点零售药店区域设置规划和定点需要。(二)遵守《药品管理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三)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与之对应的《营业执照》。(四)实施《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五)正式开业(搬迁)满1年,药品年营业额不少于30万元(边远地区可适当降低),城厢镇、新区实际营业面积60平方米以上、其他乡镇40平方米以上(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非自有房屋租期不少于3年。(六)遵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七)至少有2名以上具有药师(含中药师)执业资格且在职在岗的专业人员(城厢镇、新区药店必须有一名主管药师或执业药师);药品从业人员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持有效上岗证上岗。(八)经营药品品种(不包括中药饮片)不少于1000种,并具有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能力。(九)经营药品必须有“进、销、存”台账,并按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电脑管理,会计账簿及财务报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十)药店至少有一名经计算机培训并获得初级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2)、一、新增定点单位的条件:门诊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申请医疗保险定点资格除原有规定以外,尚需具备以下条件:1、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距离2000米以上、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距离1000米以上。2、定点零售药店至少有两名以上具有执业或从业药师(含中药师)资格的专业人员。经营药品品种不少于1200种(不包括中药饮片)。3、实用服务面积应达到:门诊部400平方米、诊所2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80平方米、药店80平方米;口腔门诊机构牙椅在5张以上。4、定点卫生所内部服务对象应在500人以上(因封闭式管理等特殊需要及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就医及代理结报医疗费用服务的高校卫生所可适当放宽)。对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及本市法定代表人为副高职以上中医师的中医诊所的定点给予政策倾斜。定点单位搬迁的,原定点资格自动终止。符合定点规划设置要求的应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时间重新申请定点资格(政府动迁以及不可抗力原因除外)。如仍有疑问可咨询医疗保险科53568994

    回答问题时间:20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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