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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异地就医报销的问题

发布者:太仓人才网   发布时间:2014-04-30   阅读数量:    
    问:我想咨询一下,现在没有转院证明的是不是也可以报销了,那么是什么时候开始的呢,2013年2月底看病的现在还能报么,还有报销的范围有哪些呢。

    答:1、在2013年10月1日后在异地就医的:一、本市市级医院(第三人民医院限精神病专科)为社会医疗保险转外就医指定医院(以下简称转诊医院)。转诊医院应严格执行逐级转诊规定,避免将不符合转外就医标准的病人转外就医。符合转外就医标准的,由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或科室副主任以上)的经治医师,开具《太仓市医疗保险转外就医审批表》后,经本院医政管理部门盖章同意,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社会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二、参保人员未经转诊医院同意,自行前往医保市外指定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医保规定待遇的90%;自行前往医保市外非指定非营利性医院(限三级)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医保规定待遇的80%;其余转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符合申报条件的凭原始发票、病例、药品等清单、IC卡(住院的须附出院小结和费用清单)、(开具转院证明的携带转院证明)于每月工作日内到人社局审核报销。
    2、2013年2月底的医疗费用无法报销且报销范围是根据您的用药情况。建议拨打53588995医保中心具体询问。

    回答问题时间:201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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