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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看法第3期:试用期可以延长吗?

发布者:太仓人才网   发布时间:2013-11-12   阅读数量:    
【案例】李某系某外资企业员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为两个月。该企业员工转正均需进行相应的测试与考核,该员工在入职后第二个月月末参与了该测试,但未通过。请问,企业能否延长试用期?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该企业已与员工约定了两个月的试用期,却在试用期满后希望与员工协商延长试用期,该做法有违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有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提出以下两个替代方案:
    第一个方案是,在员工入职时,双方约定最长的试用期,如上述案例中可以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同时,企业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设定员工可提前转正的条件,如对于通过某类测试或表现突出的员工,可提前转为正式员工等;
    第二个方案是,员工试用期满未考核合格,但企业又想多给员工一次机会的,可先将该员工转正。如该员工仍未通过之后测试的,企业可依《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中“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金(或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
余云波律师:司法界从业十年,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法律硕士。
咨询电话:13773008989。
企业劳动法务交流群43559112,需注明企业名称及职务。
(本文由余云波律师授权阳光太仓人才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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