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日报讯(记者 庄超)近日,市人民法院首次适用新《民事诉讼法》关于采用电子邮件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 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之后在南京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两人在婚后时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1年3月,李女士赴加拿大读书,张先生也移居太仓,双方自此分居,关系更加疏远。今年2月,张先生以夫妻关系破裂为由诉至太仓法院,要求与李女士离婚。 承办法官认为,李女士居住国外且无固定住所,如采用传统送达方式,不仅耗时长,而且难以保证文书送达。在征得李女士同意后,法官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文书送达的新规定,通过数十次的电子邮件传输,将诉讼材料及时送达李女士。最终,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离婚协议。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增加了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有利于更迅速地实现对当事人实体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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