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将于10月起施行 我市组织收看收听电视电话会议
发布者:
太仓人才网
发布时间:
201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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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日报讯(记者 刘少树)昨日上午,国务院召开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电视电话会议,我市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收看收听。
《旅游法》是我国旅游业发展史上的第一部法律。《旅游法》规定,旅游经营者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项目,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收取费用。导游、领队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江苏分会场会议要求各级各部门认真组织开展《旅游法》学习宣传活动,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引导旅游企业诚信经营、规范执业,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推动江苏省旅游业发展再上新台阶。
据了解,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该法将于10月1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