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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5月1日起施行 左转不进待转区等候罚50元

发布:太仓人才网   发布日期:2013-04-18  阅读次数:  

  □记者  庄 超 文/图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市机动车数量逐年快速增长,交通安全压力陡增。截至去年年底,我市机动车保有量19.9万辆,其中汽车11.9万辆,摩托车8万辆,各类机动车驾驶人约20万名。《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实施,《条例》共八章五十六条,主要规范了十一个方面的问题,包括机动车轻微事故不撤离、不进入左转待转区域、电动车拆除限速装置等多种违法行为,都将会受到处罚。

  ■有路灯时使用远光灯

  罚100元

  《条例》规定,要在汽车前窗右上角粘贴环保标志,违者罚款50元;新车的临时通行牌证,应当按规定粘贴在前、后挡风玻璃上;重点车辆,如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工程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等,要安装行驶记录仪,并与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监控设施、设备实时连通,违者罚款200元;摩托车不得安装棚架装置,违者罚款200元,非机动车安装棚架装置罚款50元;路口设有待转区的,在同方向直行车辆放行时,应当进入待转,违者要罚款50元;鼓励机动车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安全座椅,儿童不得乘坐在机动车前排座位;红灯亮时车辆不得进入路口调头;道路临时停车要紧靠右侧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右转向灯,违者罚款50元;夜间有路灯照明时,不得使用远光灯,违者处以100元罚款,但遇有雨雾等恶劣气象条件的除外;不得在机动车道上购买兜售物品,违者罚款100元。

  非机动车通行方面,驾驶人不得双手离把或手中持物,乘坐人不得撑伞;经过公交站台时要减速慢行,避让上下公共汽车的乘车人;携证才能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并且不得载人,除非乘坐人持有准乘证或者副驾驶证。

  对于行人通行,《条例》规定不得在禁停路段拦乘车辆;不得在公交车前后逗留。

  ■电动车未领牌证上路

  罚50元

  电动自行车是我市居民日常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据统计,目前我市电动自行车总量约30万辆。由于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缺乏有力的监管,企业片面追求电动自行车大型化、盲目迎合老百姓骑行速度快的需求,现在市场上销售的大量电动自行车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安全参数大大超过国家标准,超标电动自行车占用道路面积大、车速快、制动稳定性差,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

  《条例》规定,未列入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表的不予注册登记;即使所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在“备案目录”内,如果车辆的最高车速、制动性能、整车重量、电动机功率、蓄电池标称电压、外形尺寸不符合国标的,也不能注册登记。而对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未领取牌证、拆除原有限速装置等违法行为,将给予50元罚款处罚。

  其他规定

  叫停摩托车非法运营

  个体小汽车、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等的非法营运,严重影响了道路安全畅通和城市的形象。《条例》规定,不得使用摩托车、非机动车(经批准的人力客运三轮车除外)和国家规定禁止载客的其他车辆从事经营性客运,对初次违反的驾驶员,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的,扣留车辆,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禁止毒驾违者受重罚

  《条例》在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一项、第四十五条,从道路运输经营单位、驾驶人两个方面对毒驾作出全面禁止性规定。一方面要求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发现驾驶人有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安排其从事机动车驾驶,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另一方面规定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违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事故应快速解决

  交通事故容易引起交通拥堵,如果轻微事故不能快速解决,有可能会使原本就拥挤不堪的城市道路交通雪上加霜。《条例》规定,在城市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车辆可以行驶的轻微交通事故,应当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或者报警等候处理。未按照规定立即撤离现场的罚款100元。

  为解除按照规定快速撤离当事人的后顾之忧,防止一方“老赖”不配合事故处理和理赔事宜情况的出现,致使守法当事人遭受不必要时间和金钱的损失,《条例》特别规定了对方当事人怠于请求的,无责任或者负部分责任一方当事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对方当事人投保的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三小车”不得违禁行驶

  《条例》规定,农用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电动三轮(四轮)车、电动自行车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车辆在禁止通行的区域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50元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100元罚款;当事人拒绝缴纳罚款的,可以扣留车辆。《条例》还规定,依法禁止上道路的非机动车、单位内部使用的叉车等机具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非机动车、叉车等机具,并处以50元罚款。

  对工程运输车加强管理

  渣土车等工程车驾驶人在辖区超载、超速、逆行、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肆意鸣笛、滴漏抛洒运载物等交通违法行为日益突出,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经营单位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超载、超员、超速、疲劳驾驶或者违反交通信号灯的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驾驶人处以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工程运输车辆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驾驶人处以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多次违法将加重处罚

  为进一步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切实提高非现场处罚效果,严肃处理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同一机动车多次违法未处理的处罚到位率,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条例》规定,本市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同一辆机动车违法行为次数达到15次以上,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未在6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该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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