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人社[2017]16号
关于调整太仓市2017年度社会医疗保险
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13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的情况,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对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作出调整,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计入标准
(一)45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员按当年度本人缴费工资额的3%计入;
(二)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按当年度本人缴费工资额的4%计入;
(三)退休人员按上年度养老金总额的5%计入,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入,高于4000元的按4000元计入。
二、调整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增加额度
(一)45周岁以下的增加600元;
(二)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的增加700元;
(三)退休人员增加800元。
三、调整劳动模范个人账户增加额度
(一)国家级劳动模范增加800元;
(二)省级劳动模范增加600元;
(三)地市级劳动模范增加400元;
(四)县级劳动模范增加200元。
四、调整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待遇标准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年度限额为在职人员2800元,退休人员3300元。统筹基金结付比例为在职人员60%,退休人员70%。在一级(含)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结付比例提高15%。
(二)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年度限额为500元,基金结付比例为40%。在一级(含)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结付比例提高15%。
五、调整社会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
(一)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结付比例:4万元以下的在职人员结付90%,退休人员结付95%;4万元至20万元的结付95%;2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结付95%。
(二)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基金结付比例:2万元以下结付65%;2万元至4万元结付70%;4万元至8万元结付75%;8万元以上结付90%。
六、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23日
报送: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太仓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