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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制度相关问题

发布:太仓人才网   发布日期:2016-10-21  阅读次数:  

  去年,江苏出台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19日,记者获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对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和欠费补缴、以及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问题,一一作出了明确。

  还没到退休年龄,但是因患大重病不可能再工作了,怎么办?《通知》明确,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以上,经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因病或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怎么解决?《意见》规定,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相应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后,按照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此外,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本人退休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建立个人账户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至本人到达国家和省规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后停止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从核定的待遇领取时间起发放养老金。

  (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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