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关: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办部门:局劳动关系与监察科(劳动监察大队)
◆受理方式:受理窗口提交材料
◆法律依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第十九条: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延续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一)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申报对象:
在太仓市工商注册已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从事劳务派遣经营业务的单位(含劳务派遣单位子公司)或已办理备案手续的劳务派遣分公司。
◆申报延续许可材料: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办理延续许可的材料
(一)劳务派遣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提出延续许可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务派遣许可经营申请书》
(2)《3年以来的劳务派遣基本经营情况报告》
(3)《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4)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内到期续报的,参照新申请许可办理材料,同时提交《3年以来的劳务派遣基本经营情况报告》。
请按以上序号顺序排列材料并用夹子固定(无需装订),其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3年以来的劳务派遣基本经营情况报告》应提供原件,其他申请材料出示原件,经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附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
◆申报程序:
(一)将所有申报材料提交到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与监察科。(受理窗口地址:太仓市城厢镇柳州路38号太仓市劳动监察大队二楼农民工办公室,联系电话:53580193)。
(二)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不予受理。
(四)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五)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六)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有效期为3年。
(七)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1.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八)许可机关在本行政机关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获得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及其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
◆法定时限: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有效。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有效期限:3年。
◆ 分公司备案延续材料:
(一)在江苏省内跨社会保险统筹区派遣劳动者,以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江苏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由分公司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按年度报告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总公司劳务派遣许可证到期之后请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按照以上所述申报程序提交申报材料至受理窗口。
(二)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申请延续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备案表》
(2)《3年以来的劳务派遣基本经营情况报告》
(3)《受理备案书》复印件
(4)总公司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咨询监督电话:53584180 ;
◆传真:53584180 。
◆ 参考文本下载地址:中国太仓(http://www.taicang.gov.cn/)——部门门户网站——人社局——资料下载。
注:上级部门如另有规定,以上级部门出台的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