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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统一登记问答

发布:太仓人才网   发布日期:2016-06-30  阅读次数:  

  1.原有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的,如何补发?

  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的,可以申请遗失登记进行补发。但原先分别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按要求申请遗失登记后,将统一换发新的权属证书。

  2.哪些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3.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太仓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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