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缴存单位基础信息核对工作自7月1日起实施,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18100元,最低原则上不得低于本市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各单位应当严格按职工本人上年实际月平均工资收入调整缴存基数。
2. 本年度缴存基数调整从2016年7月1日起开始,到2016年8月31日完成。
3. 2015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单位,应在本次调整时,同时办理缴存单位基础信息核对手续。
调整文件详见太仓公积金中心网站,网址:www.gjj.tc.gov.cn 。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太仓分中心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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