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高征管质量,进一步优化发票管理,对营改增后纳税人地税发票的使用及地税发票的缴销明确如下:
一、 纳税人已经领用国税增值税发票的,请您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未用完的地税发票进行缴销。企业纳税人缴销发票办理地址:上海东路11号太仓地税办税大厅、港区北环路18号行政服务中心地税港区办税服务点、沙溪镇通港路白云路路口北沙溪办税服务点、县府东街97号太仓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大厅。企业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就近办理。个体纳税人请到各镇个私办办理发票缴销业务。
二、 纳税人仍在使用地税发票的,去国税领用增值税发票前,必须到地税局缴销地税发票,否则将无法购领增值税发票。
三、 纳税人未领用国税增值税发票,仍然在使用地税发票的,地税发票的使用截止日为2016年6月30日,未使用完的发票请在2016年7月31日前按规定缴销。
如有疑问,请拨打咨询热线:53712366。
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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