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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 太人社规字〔2016〕3号

发布:太仓人才网   发布日期:2016-04-19  阅读次数:  

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规范医疗保险服务行为,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特规定如下:
一、规范经营。定点零售药店不得经营、摆放、存放除国家准字、卫消证字、药监械(准)字以外的商品,违反规定的每次扣16分;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以定点名义进行药品及医疗消费促销宣传的,每次扣11分;以现金、礼券及商品等进行医疗消费促销活动的,每次扣16分。
二、库存管理。定点零售药店药品“医保通”库存与实物库存应该相符。药品“医保通”库存与实物库存不符比例达2-4%的每次扣2分、4-6%的每次扣4分、6-8%的每次扣8分、8-10%的每次扣10分、10-30%的每次扣15分、30-50%的每次扣20分、50%以上的而每次扣25分。
三、配合检查。定点医药机构对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日常监控和检查工作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与费用审核、财务账目、药品“进、销、存”台账清单等相关资料。对不配合检查的,每次扣11分,暂停医保划卡结算1个月,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每次扣21分,暂停医保划卡结算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其服务协议。
四、分值处置。对医保结算年度内考核低于75分的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全额扣除5%年度考核暂留款。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13日

点击下载:太人社规字〔20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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