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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迫”辞职有权享受失业金

发布:太仓人才网   发布日期:2016-03-18  阅读次数:  

 

  太仓日报讯(记者 肖朋)   李某是我市一家化纤公司的操作工,入职时双方约定每天工作12小时,以固定日薪发放劳动报酬,但公司并没有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化纤公司也定期调整李某的日薪标准,其中2013年7月起调整为每日180元。

  2014年底,李某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在收到通知后即为李某办理了离职的相关手续,但在李某是否享受失业金的问题上双方产生分歧。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李某将化纤公司告上太仓市人民法院。庭审中,化纤公司主张李某系主动辞职,不符合失业金的领取条件;而李某则表示正因为公司存在没有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等违法行为才迫使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而公司又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离职后无法获得失业金,公司应当赔偿。

  法院在对李某的工作时间及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核算时发现,公司支付李某的日薪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作为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日薪则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尚有4200元的加班工资差额。现李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因劳动者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因此其满足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而公司未依法为李某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其无法享受失业金待遇,公司应当赔偿其损失。

  庭审法官表示,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共同承担的法定义务,属于法定强制性义务。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造成劳动者处于失业状态时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理应在法定义务范围内对此承担责任。按《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可以领取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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