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人社就[2015]3号
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的3个条件,即:“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而目前在我市就业的外地户籍人员,因之前的客观因素使他们无法进行失业登记,在领取失业金条件上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实施。
目前,国家已出台“居住证”制度,我市也已施行,全面依法实施失业保险金领取的宏观条件已经具备。为进一步规范失业金领取程序,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凡在我市参保的非本地户籍失业人员,与太仓本地户籍人员一样,必须至单位注册所在地的镇(区)劳动保障所(分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后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镇(区)劳动保障所相关工作人员受理失业登记申请,核实申请人材料,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录入系统,按规定将相关材料存档,做好台账记录。
附件:点击下载以下附件1、《非本地户籍人员失业登记流程》2、失业人员登记表3、失业登记业务操作流程
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