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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首次对污染企业按日计罚 明克被罚31.5万元

发布:太仓人才网   发布日期:2015-05-26  阅读次数:  

  太仓日报讯(记者 徐盛兵)日前,市环保局对明克铝制品有限公司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作出按日连续处罚,决定罚款31.5万元,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这是我市首例按日连续处罚案例。

  3月11日10时25分至10时45分,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明克铝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排放口废水进行采样。经检测,所取水样pH值为10.2,超过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属超标排放。市环保局于3月20日立案调查,3月25日向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随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575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市环保局在4月14日对该公司进行采样复查,水样中氨氮139毫克/升、总磷17.8毫克/升,仍属超标排放。

  市环保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于4月30日向明克铝制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按日连续处罚事先告知书》、《按日连续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该公司环保部门拟对上述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作出按日连续处罚,并告知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由于明克铝制品有限公司自3月26日起至4月14日止,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市环保局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按照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15750元)乘以计罚日数(20日),对该公司作出如下按日连续行政处罚决定:罚款31.5万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据介绍,按日连续处罚制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从根本上解决了“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企业违法成本低不仅表现在环保部门对其违法行为罚款的绝对数额过低,还表现在对于企业持续的违法排污行为,环保部门以往的做法是只能将其作为“一次”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新出台的《环保法》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即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每持续一天就视为一次单独的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就提高了企业违法成本,从而可以有效遏制违法者的违法冲动。在这种沉重的按日连续处罚压力下,相信绝大多数的企业都会选择“循规蹈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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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第十七条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第十九条规定,“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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