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梦妮燕服饰有限公司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你(单位)2015年3月1日到2015年3月31日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到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地址:太仓市上海东路11号)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太仓市人民法院起诉。
201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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