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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禁作包装宣传

发布:太仓人才网   发布日期:2014-04-29  阅读次数:  

违者可受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太仓日报讯(记者  廖文婷)从5月1日起,新《商标法》实施,经营者、销售者如果把“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将面临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为防止企业在新《商标法》实施后因不了解法律新规而违反“驰名商标”禁宣规定,太仓工商局已对500余家企业开展专项行政指导。

  专项行政指导针对的是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大中型超市和商场、广告经营企业及商标印制企业等,涵盖了涉及驰名商标宣传的各主要相关行业。该局统一制作了《关于禁止宣传“驰名商标”的行政提示书》,并发放给企业,对持有驰名商标的企业一一走访,针对企业尚有的包装库存等方面进行指导。

  据介绍,多年来,有些商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是因为看中驰名商标背后的商业利益,企业把驰名商标作为荣誉称号,用来提升商标的知名度,某种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秩序。驰名商标禁止用于广告宣传,有利于形成正常的竞争秩序,让商标回归“本源”,但这并不意味着拥有或申报驰名商标不再具有任何意义,工商部门会持续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对商标侵权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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