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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约的问题

发布:太仓人才网   发布日期:2014-04-28  阅读次数:  

    问:我在公司工作了近2年,合同也是签的2年,下月12号合同到期,昨日公司通知我不能胜任该工作将不再续约,请问我可以得到应有的赔偿吗?

    答:您好,1、按照规定,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作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2、按照文件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到期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如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法律暂时没有相关处罚措施。如仍有疑问可拨打53570505具体询问。

    回答问题时间:201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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